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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鹏森建设集团

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条  《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分别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承担。

第三条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其中工业项目按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其他建筑工程项目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属于国家和省、市政府已明确应当减免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提出减免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二)属于重大招商引资(引进市外资金直接投资10亿元以上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新兴战略产业类(总投资1亿元以上,并对全市产业转型发展、新旧动能转换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属地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审核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市商务局认定,新兴战略产业类项目报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然后统一报市商务局汇总。市商务局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提出减免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减免手续申报期间,急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按征收标准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市政府确定减免后,由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退付。

(三)享受减免政策的建筑工程项目,只减免政府统筹城市建设部分,用于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建设部分不予减免,即每平方米减免额不高于30.15元(扣除已提取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和征收管理费)。

(四)对已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标准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续建、扩建项目需要继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新按程序申报。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办结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不需要建设供气、供热配套设施或因供水管网未覆盖到位而无供水配套设施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类核减申请表》,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照供气每平方米12元、供热每平方米40元、供水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分类核减。配套供气、供热、供水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配建的办公用房、职工(学生)宿舍、商业用房、设备间、门岗等功能性建筑不在核减范围内。项目竣工验收后或项目建设期间因市政配套管网延伸到位需配建市政配套设施的,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并补缴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办理市政配套设施入网和增建。

第六条  《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需要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原办法执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鹤政〔200470号)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建成交付使用的老旧建筑工程项目,不再征缴相关配套费;需增建市政配套设施的,可向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企业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网手续。

第七条  建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

第八条  属地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局要对申请减免和分类核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未按申请、承诺内容建设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减免政策的资格,并对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追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docx

附件2 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类核减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