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正式落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未来五年“行动指南” 新规严控地方隐性债务

发布者:鹏森建设集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宣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为期五年。此举标志着我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体系迎来一次重要革新,原已执行多年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紧紧围绕“规范管理、提质增效”的核心目标,从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到监管全链条作出系统规定,突出强调“科学决策、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明确要求投资必须聚焦于“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干一件成一件”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是首次在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内容中,明确要求申报方必须说明项目“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一条款直指当前地方债务风险防控的关键,彰显出中央在扩大有效投资的同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决心,堪称本次修订的“重磅”信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应同步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等措施完善投入机制提高投入效率确保干一件成一件。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项目其项目决策、建设实施管理等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安排原则、安排方案、管理制度组织申报和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一专项一办法”的原则制定各专项的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期限、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投资支持标准、资金安排方式、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流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项目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和汇总资金申请报告提出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建议督促有关方面按要求执行好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或本领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每年印发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储备并切实保障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分领域投资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领域投资需求进行初步审核和统筹平衡研究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方案(以下简称投资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对于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明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中央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对于其他项目应当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根据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等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分年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按规定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二)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四)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等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只有对于建设标准和支持标准清晰、项目量大面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难以逐一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才可以通过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于以打捆方式安排的专项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将多个具体项目打捆后申报;对于以切块方式安排的专项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视情形予以退回、要求重新报送或补充报送材料。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安排方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对投资安排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金额、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提出投资计划转发(分解)下达以及项目建设实施、招标投标、监测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并同步下达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安排的项目数量、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总额、建设任务等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总额、建设任务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负责分解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对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分解项目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对于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按打捆或切块方式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

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推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挤占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足额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计划及其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巡视、审计、督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核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或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视情况通过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