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虹会见考核组: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2022年无资质承揽工程,给予通报并罚款!国务院:3层及以上自建房,必须经过专业设计

发布者:鹏森建设集团

来源:住建部

建筑资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没有资质的企业在建筑市场寸步难行。随着建筑市场秩序的完善,以前那种没有资质还能接工程的好事儿一去不返了。
2020年12月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资质改革后没有资质的建企还能接工程吗?今天跟着小编一起看一下吧。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组第十一组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倪虹会见考核组一行并进行了交流座谈。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组第十一组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组第十一组近日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6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倪虹会见考核组一行并进行了交流座谈,随后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汇报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组第十一组组长、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小宏汇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总工程师李如生主持会议。
  宋元明指出,去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为庆祝建党百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大力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汲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进展,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力度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改善,安全管理方法不断创新。希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快法律法规制修订,完善制度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压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解决执法宽松软问题,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基层将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以高水平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倪虹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扛稳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全面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以这次考核为契机,全面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安全的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张小宏从提高政治站位、稳妥处置突发事件、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注重发挥安全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反馈问题整改、狠抓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实8个方面汇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组第十一组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建设部近些年每年都会发布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包括在今年也发布了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2020年3月26日,住建部发文:

2020年3月26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2019年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统计如下:

1656146387695.jpg

 2021年3月23日,住建部发文:

2021年3月25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2020年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统计如下:

1656146425730.jpg


 2022年3月29日,住建部发文:


2022年3月29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内容要点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 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 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地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我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国务院发文: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看来以后如果没有资质,连3层的自建房都承接不了!!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

  • 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 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24日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前不久,建设部发布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依托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扩展开发了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各地根据排查整治工作的系统用户数和数据量做好硬件设施的动态增扩准备,对已排查的自建房进行赋码管理,建立数字化台账,并在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二维码标牌,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管理。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入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我部依托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扩展开发了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信息归集内容。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内容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和整治情况,详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附件1)。其中,涉及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相关数据指标已自动导入,排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核验和修正。
  二、功能模块升级准备。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中已发布软件升级包,各地应尽快组织软件升级部署。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数据存储在各地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服务器,各地应根据排查整治工作的系统用户数和数据量做好硬件设施的动态增扩准备,重点关注存储资源的使用情况,做好数据备份和系统安全管理。
  三、使用方式。请联系本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负责人获取系统访问地址和账号,登陆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使用相关功能。排查人员主要通过手机APP端开展排查信息采集,使用前需在系统中分配排查员账号,用户首次登陆系统应进行实名登记,详细功能操作参阅用户操作手册(附件2)。
  四、其他。各地在组织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可结合实际按照《房屋建筑统一编码及基本属性数据标准》,对已排查的自建房进行赋码管理,建立数字化台账,并在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二维码标牌,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管理。
  联系人:武彦清
  电话:010-58934536 电子邮箱:fwszdc2022@163.com
  附件:1.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2.用户操作手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